2、对于没有订明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除非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信纳检测到的除害剂残余水平不会危害或损害公众健康,否则不容许输入和售卖含有该类除害剂的食物;

  3、建立“获豁免物质”名单,以容许业界施用天然除害剂,而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的成分无异或两者是难以分辨的;

  4、实施有关规例前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