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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在美遭诉,恐难逃一劫

2012.10.24
    10月22日,在收到公司应诉通知书10天后,中海油对外公告其将在上市地之一美国面临一桩集团诉讼案,提醒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谨慎交易公司股票。

  中海油在10月11日收到的诉讼书指出,中海油作为中国国内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在其油蓬莱19―3油田于6月4日和6月17日相继发生两起漏油事件后,直到7月5日才通过中国国家海洋局对外界披露相关信息,并刻意淡化和低估漏油事件的影响以及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的损害程度。起诉书指控,中海油于2011年1月27日至9月16日间,就公司经营、财务表现和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发布重大虚假和误导性声明。为此,美国投资者Sam Sinay个人及其代表所有其他类似情况的人士将中海油公司及其首席财务官钟华和时任首席执行官杨华告上美国法庭。

  集团诉讼,是法院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在集团诉讼中,一个或数个代表人,可以代表集团全体成员提起诉讼。因此,法院针对集团诉讼案所做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虽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但却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与集团诉讼成员具有相同诉因的相关主体,同样具有约束力。由此,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其结果将适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在上述案件中,一旦投资人胜诉,或中海油被迫与原告和解,案件所涉赔偿数额往往巨大。

  看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躲过一劫的中海油,在美国法院恐怕难逃此劫。中海油的合作伙伴康菲公司在中国蓬莱19―3油田酿成的漏油事故,距今已有1年多。在这1年多里,该事故的责任方神通广大,腾挪周旋于中国国内的公共舆论之中,硬是闯过道道险滩,似乎步入了海阔浪平的佳境。哪知道,在中国可以涉险过滩的事故责任方,在国外另一种法律体系中却不见得能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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