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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008.1.01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二、      实验室体制与机构
 
第七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学院(系、所)院长负责制,学校实验室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设置实验设备处协助校长工作。实验设备处下设实验室管理科及设备管理科以及物资供应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2.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投资方向,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从而对全校实验室行使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
3.         分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和人事,劳动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及考核晋升等工作。
4.         主管实验室技术后勤工作,组织好物资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布局,发展规划,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充分发挥民主办学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即:校、学院(系、所)管理室,各级实验室在业务上受实验设备处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要选择社会主义觉悟较高,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校、学院(系、所)院长提名,学校正式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作为校长的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日常工作,行使学校对实验室协调,管理的权限。
 
 
 
三、实验室队伍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校设备处备案;国家、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实验室主任要由一级或二级学科(系)研究所的副职(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经领导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资源,参在校学生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验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实施前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
 
五、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实验室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如各种类型的试验台和专用设备等,这些基本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
 
六、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七、实验室常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1.         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章,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2.         实验室安全、卫生、保卫制度。
3.         制订仪器设备保管、借用、损坏赔偿等条例。
4.         制订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5.         建立设备账、卡,并定期检查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6.         每半年进行一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信息管理
1.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卡和维修记录,定期检查。
2.         建立实验室计算机管理和信息系统。
1)        实验技术人员信息
2)        实验室技术装备信息
3)        实验教学情况信息
4)        实验室科研情况信息
5)        历年实验室建设投资信息
6)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信息
7)        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统计管理
1.         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统计
2.         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情况统计
3.         教学科研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效益情况统计
4.         实验室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八、实验室评估和评比
 
第三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教授、讲师实验技术人员组成的校实验室评估(比)小组,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比)。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以达到表彰先进,推进改革,加速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十一条  评估和评比条例和方法详见上大实验室评比条例。
       
九、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全校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各学院(系、所)、研究室分管实验室的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各领导要支持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防火、防盗窃案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炸、粉尘、有毒(物质)气体。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源、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对高温、高压、热幅射、极强光闪烁等各种场合及有关设备,制订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由于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生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院(系、所)、校报告。学院(系、所)、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或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应按规定设专用仓库存放,并指定专人(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掌握,严密手续,专人领用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贴在墙上。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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