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格的仿制药物的最终受益者,是被病症折磨的无数患者。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度作为WTO成员国结束过渡期,修改ZL法,开始给药品的化学成分授予ZL。

  面对诺华公司对药品格列卫提出的ZL申请,印度ZL局在2006年1月作出了拒绝,理由是,这项申请只是一种已经不可在印度取得ZL的旧药的新形态。

  一场漫长的诉讼开始了。2006年5月,诺华就印度ZL局的决议,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诉状,对印度ZL法提出异议,声称印度ZL法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并违反印度的宪法。

  诺华公司的诉讼最终在2007年被印度钦奈高等法院裁定,维持当地的ZL法。2009年,诺华再次提出ZL上诉,再次败诉。

  无国界医生向本报记者介绍称,让诺华公司和其他跨国制药巨头们头疼的,就是印度ZL法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指出的:对于一种已知药品的新形式,除非那种改变(对于该领域的技术熟练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而且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明显提高,否则不能被授予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