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并违规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尘、铅烟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烟囱向大气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周边民众血铅超标,土壤因铅污染而功能等级下降,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应建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