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威,在于行。行之效,在明责。与以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侧重强调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不同,《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创性地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基于责任的条文规定,都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当然,强调执行,绝对离不开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过,按照本法“三位一体”责任划分,政府监管应该向“警察式”监管转型,而要一改过去“保姆式”
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的思路和做法。要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从一个多月来各地反馈的情况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执行效果还是不错的。然而,法律的执行不能满足于“开好头”,更不能“见好就收”,必须要重长效,见长效。这就要求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全社会所有相关者,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始终保持一颗敬畏心,使法之威既要见于行,更要行而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