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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验擅自生产销售花生油 罗定一老板被判刑

2017.2.08

  近日,罗定市附城某花生油加工厂负责人何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罗定法院判决禁止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罗定首宗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刑的案件。目前,暂未发生因该加工厂销售花生油而造成的中毒事件。

   据罗定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何某是罗定市附城某花生油加工厂负责人,从2014年5月起,在罗定经营花生油加工厂生产加工、销售花生油。2015年8月28日购进花生朱豆250kg进行加工,生产花生油160kg,即涉案批次花生油,该批次花生油以22元/公斤已销售完毕,共得款3520元。2015年9月8日,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查,经相关检验机构检测,抽检的该批次花生油中,黄曲霉素B1检测结果为110ug/kg(国家最高允许含量为20ug/kg)。1988年国际肿瘤研究机构将黄曲霉素B1列为人类致癌物,有研究认为,长时间食用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是导致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6年11月,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罗定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随后,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由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罗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该案系罗定首宗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刑的案件。

   记者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获悉,何某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何某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其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其他物质,而且加工厂没有检测仪器,在抽检结果公布前是不清楚所加工的食品是否超标。

   该案庭审法官表示,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安法”,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何某在生产、销售前没有对产品进行检验而进行生产、销售,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罗定法院积极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依法惩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类花生油厂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施以刑罚惩戒,亦是对其他食品生产商与销售商敲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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