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辐射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重要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本标准分为 11 个部分,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测量系统、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放射性核素测量、测量要求、数据报送、质量控制、附录和参考文献。
前言部分明确了编制目的,阐述了内容;第 1 章规定了标准适用的范围;第 2 章列出了本标准所引用的标准或文献资料;第 3 章阐述了相关术语和定义;第 4 章描述了碘化钠γ谱仪测量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提出了技术指标要求;第 5 章 提出了用于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时的要求;第 6 章提出了用于放射性核素测量时 的要求;第 7 章规定了其他测量要求;第 8 章提出了数据报送要求;第 9 章提出 了仪器校准、期间核查等质量控制要求;附录部分给出了常用γ放射性核素数据 表、剥谱法参考资料、数据报送格式(详情见附件)。
征求意见单位包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内征求法规司、核二司、核三司、监测司意见)
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强调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及放射性核素测量:
附件:
《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