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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4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26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1/t20240125_1064667.html

名  称

关于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4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4-00034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4-01-22

  文  号环审〔202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4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庙矿区长城二号煤矿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福城函字〔2023〕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是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规划项目,分2期建设。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以内环审〔2007〕259号文件批复一期工程环评文件,规模为120万吨/年,现已建成投产。本工程井田面积为41.64平方公里,较已建工程面积增加17.24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1.86亿吨,设计开采二叠系下统山西组和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的8个煤层,较已建工程增加2个煤层,设计开采规模400万吨/年,服务年限34.4年,为低瓦斯矿井。工程采用斜井-立井综合开拓方式,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共划分为七个采区,其中首采区为一采区和四采区,面积为5.18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11.5年。本工程依托已建的主斜井、回风立井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和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环保工程,改造南区进风立井为副立井,改造矸石充填系统,在南区工业场地新建副立井井口房、副立井提升机房、危险废物暂存间、空压机站及制氮站、矿井水处理站等。

  工程总体符合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2〕72号文件核准本工程按照400万吨/年建设,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5号文件同意本工程产能置换方案。工程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鄂尔多斯高原西南部边缘地带,属西鄂尔多斯荒漠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地貌为平缓起伏的移动~半固定沙丘及固定沙丘,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林地次之。井田范围内分布有约11.33平方公里基本草原,其中6.09平方公里草原位于井田后备区,暂不开采;5.24平方公里草原位于开采区,将采取充填开采方式采煤,充填率不低于90%。井田开发已对部分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地表沉陷、裂缝等,以轻度影响为主。项目实施将增加受影响区域面积,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影响面积分别约为3平方公里、15.8平方公里,预测以轻度、中度影响为主。井田范围内分布有输水管线、灌溉水井等环境保护目标,若不采取措施,项目实施将对环境保护目标和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范围内有8眼灌溉水井,无居民水井、地表水体分布。井田评价区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层包括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新近系上新统砂质黏土相对隔水层、新近系上新统孔隙承压含水层、二叠系上统孙家沟组砂岩泥岩隔水层、二叠系上统孙家沟组砂岩含水层、二叠系上统石盒子组粉砂岩泥岩隔水层、二叠系上统石盒子组砂岩含水层、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含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砂岩含水层、石炭系中统土坡组粉砂岩泥岩隔水层、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灰岩含水层,其中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和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灰岩含水层为区域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采煤过程若导通或破坏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将对灌溉、区域居民用水等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实施产生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固体废物及危废暂存设施等若发生渗漏,将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产生的废气、扬尘、固体废物等将造成不利环境影响。通风机房、破碎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优先避让可能受采煤影响的输水管线、灌溉水井等设施,并采取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等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基本草原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涉及基本草原区域采取充填开采,充填率不低于90%”的措施,项目建设时煤炭开采及附属设施需避让基本草原,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的相关政策。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和评估,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确保修复成果,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和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灰岩含水层为主要目标,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确保其不受采煤影响。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设施等区域应实施重点防渗。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未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以及未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等问题,应立即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助力区域地下水水质改善,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及时跟踪灌溉水井供水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灌溉用水不受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北区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托现有工程,南区工业场地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96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处理站。本工程矿井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必要时优化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封闭贮存,输煤栈桥采取全封闭措施,原煤各转载点安装喷雾降尘系统,原煤筛分、破碎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做好矿井瓦斯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矸石经充填系统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的改扩建工程与扩建矿井工程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末煤外售,浓盐水深度处理后的杂盐及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制定土壤环境长期跟踪监测计划。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跟踪监测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4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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