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宣判称,施阿明收取了何序新动用“浩顺”公司账外资金为其缴纳的10万元股款,且无证据证明该款为合法所得。而何序新则采用虚假发票列支、本人审批的方法,从中侵吞公司资金12.7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因此,两人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罪名均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分国有资产一节中,虽然相关款项的用途在决定时,形式上是依据“上仪所”制定的奖励办法来实施的,但“上仪所”以单位名义将该所的专项项目基金挪为他用,违反了国家和本市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施阿明身为“上仪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何序新、施阿明到案后已全额退赃,其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节轻微,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免除两人上述罪名的刑事处罚,决定改判施阿明有期徒刑4年,何序新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