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复议后认为异议论据不足,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为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清异议的内容,并应署其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请将异议材料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ZL处(邮编: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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