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来看,人类的道德水平是不断发展和渐进提升的。它呈现出了一个由最初不尊重任何生命到逐渐尊重人类自身生命再到最终尊重所有动物生命的发展轨迹。而法律则在人类道德文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见证人”和“确认者”的重要角色。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以人类自身间的关系为视域的,其最初并不关注动物福利,甚至连自己同类的生命也极度漠视。体现在相应的法律中,人是立法的主体而动物以及奴隶则只能被作为法律的客体,是可由人来任意支配和处理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在人类开始尊重奴隶的生命并把奴隶由财产作为人来加以看待之前,有关动物福利的问题一直都只是天方夜谭。直到18世纪工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人类基本的物质需求开始得到满足之后,动物福利的问题才开始为人们所提出。19世纪之后,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必然带来的人类对自身文明程度要求的日渐提高,作为维系人类文明的伦理道德已经开始逐渐发生转变,如何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也开始成为人类伦理道德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虐待动物,作为漠视生命的一个显影,则开始成为不道德、不文明、不人道的行为,逐渐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然带来的道德文明的进步开始要求人们承认动物的福利,仁慈和人道地对待动物,并且不虐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世界上首部关注动物福利的法案于1822年在英国获得通过,并由此逐渐拉开了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序幕。关注动物福利,逐渐成为关注人类生态与道德文明的标志,动物福利立法(或称反虐待动物立法)也就相应地被注入了为人类自身道德文明立法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