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也就是说,从7月23日至昨天,已满调查报告需要提交的120日之期。

  温州动车事故调查专家组副组长王梦恕昨日透露,由专家组负责撰写的技术层面的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于9月底完成并递交,动车调查报告余下的责任认定问题和处罚问题均由相关部门研究后给出处理意见,国务院批复后会发布。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特别重大事故中,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调查报告后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