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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2国自然项目申请规定,材料/条件你是否达标?

2022.1.19

申请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 2022 年度科学基金项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与申请有关的通知、通告等。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申请规定包括申请条件与材料、限项申请规定、预算编报要求、科研诚信要求、依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等。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条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部分)。

  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在该依托单位的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的工作时间。

  2. 从事基础研究的境内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和个人简历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息,并与依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书面合同无须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 自然科学基金委继续实施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面向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澳门大学和澳门科技大学等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开放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详见本《指南》正文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部分]。

  4.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不含港澳地区依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并将函件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5.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部分其他类型项目(由相应项目指南确定),但在聘(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通过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6.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详见本《指南》正文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如果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受援单位不是依托单位,允许其通过受援自治区内可以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7. 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申请人和境外合作者[指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外方合作者]两种身份申请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和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境外合作者,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和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除外]。

  境内身份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助期满前不得作为境外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8. 为避免重复资助,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限制申请,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科学部资助领域和注意事项—管理科学部有关内容。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撰写;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规范填写个人简历。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选择,未要求选择的应当留空。

  3. 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继续试点基于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评审,申请人应当根据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研究内容,选择科学问题属性,并阐明选择该科学问题属性的理由。申请项目具有多重科学问题属性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最相符、最侧重、最能体现申请项目特点的一类科学问题属性。

  4.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二级申请代码(4 位数字)。

  (2)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对申请代码填写可能会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类型项目部分。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请准确选择“申请代码 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科学部咨询。

  5. 2022 年,申请人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入学生,只需将参与项目的学生人数填入总人数统计表中。主要参与者个人简历信息采用与申请人相同的在线方式采集。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邀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并上传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参与者 PDF 版个人简历文件。未按要求上传主要参与者个人简历的将无法提交项目申请。

  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境外单位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应当在线选择或准确填写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信息。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的合作研究单位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 2 个(特殊说明的除外)。

  6. 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按照相关科学部的要求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7.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8.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与联系,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重复申请的行为。

  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类型的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在申请书中列明同年申请的其他项目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并说明申请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9. 除特别说明外,申请书中的起始时间一律填写 2023 年 1 月 1 日,结束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 20××年 12 月 31 日。

  10.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应规范。

  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说明,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11. 依托单位应当提前从信息系统中下载《2022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项目申请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将电子扫描件上传至信息系统(本年度只需上传一次)。依托单位完成上述承诺程序后方可申请项目。

  12. 科学基金项目继续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项目时,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接收工作截止时间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在截止时间后 24 小时内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无须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项目获批准后,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本人应当在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和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随纸质签字盖章页一并报送。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纸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公章,公章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单位名称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依托单位应当在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将其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最终版电子申请书保持一致。

(三)关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本《指南》和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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