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鼓励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前沿探索与国家需求导向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坚持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的资助导向。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据本条例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