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

  (六)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