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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索高校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

2016.9.21

  记者9月20日从教育部获悉,我国将探索建立高校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考核评价是高校教师选聘、任用、薪酬、奖惩等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意见指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提出建立教师评价政策与院校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的联动机制,扭转过度强调教师海外学历、经历或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倾向。

  为切实扭转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意见要求,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或聘期考核应为不合格。

  此外,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高校教师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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