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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出台 将环境生态纳入考核

2014.7.29

  海南省近日印发《海南省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和《海南省文明生态村管理细则》(试行),将环境生态纳入考核标准,定期对文明生态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据悉,《海南省文明生态村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考核结构分为合格、良好、优秀3个标准,每类标准均包含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视类别不同而定,其中合格标准包含60个三级指标,良好或优秀包括100个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含政治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环境生态5个方面;其中环境生态考核又分为村庄美化、道路硬化、村院绿化、能源洁化等多方面内容。

  《标准》明确了环境生态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和评分等级划定,如广泛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使用可再生能源农户达到60%以上;健全的村庄卫生维护机制;规范的垃圾收集、储存、运输;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达80%;建有环村林或片林等。

  《海南省文明生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海南省文明生态村管理的相关定义和术语,以及文明生态村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基本职责等方面的规范和质量要求,并对具体管理做了说明。《细则》要求加强对资源的管理,特别是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要悬挂简介标牌并定期浇水修建;对农村沼气、太阳能等绿色能源推广使用指标及办法;提高村民居住区域及村庄道路绿化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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