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国家海洋局在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在收到国家海洋局征求意见函后,应立即在本省、市、县海洋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在反馈对报告书意见时一并将公众意见上报国家海洋局。 

  通知强调,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环评公示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将对公众意见真实性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