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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豁免批文企业名称变更的复函

2024.4.01

名  称

关于同意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豁免批文企业名称变更的复函

  索 引 号000014672/2024-00134

  分  类辐射源安全监管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4-04-01

  文  号环办辐射函〔2024〕1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同意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豁免批文企业名称变更的复函

  

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使用的豁免批文公司名称变更申请》(福字〔2024〕第002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同意将环办辐射函〔2020〕686号、环办辐射函〔2024〕65号两份文件中“浙江福立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原批准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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