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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与产学官合作简介

200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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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TLO组织产生的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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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大学、TLO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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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日本TLO业务运作概要图
 
 

   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技术转移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日本自1999年开始设立国家级的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至今不过10年时间,截至到今年4月,被官方批准的TLO共有43家,遍布全国。从图3可以看出日本通过重树完整的价值链的相互关系,理清了成果转换中从Science-Technology-Business的各个环节。
 
    TLO的主要作用是:
 
    (1)发掘、评价大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
    (2)在向ZL局申请的同时使之ZL权化;
    (3)让企业使用这些ZL权(实施许可);
    (4)作为对等条件从企业收取使用费,并把它作为研究费返还给大学及其研究者(发明者)。
 
    199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确立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科技成果转让机构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以期通过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来配合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创造出新的高技术企业,使大学的研究更加富有活力,为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做出贡献。图4从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角度,表明了TLO产生的历史必然。
 
    通过颁布和实施《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直接导致了TLO的诞生和发展,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让,推进新兴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同时,大学也取得了适当的经济回报,充实了科研经费。大学(包括科研机构)、TLO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图5所示。
 
    在日本,类似于TLO的组织有很多,但国家级的只有43家,只有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享受相应的国家政策支持。就是说,只有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由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共同批准的TLO,才可获得官方政策的支持。具体包括:
 
    1、国家给予与技术转移有关的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的2/3以内,上限是3000万日元/年,补助期间5年);
    2、由“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建设机构”提供债务担保;
    3、ZL费的减免(依据《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
    4、被批准的TLO可以无偿使用国有设施(大学设施)(依据《产业技术力强化法》);
    5、派遣技术转移专家(ZL流通顾问);
    6、由国立大学向被批准的TLO出资(国立大学法人法);
    7、作为特例,由“中小企业投资育成株式会社”出资(被批准的TLO向技术转移的接受方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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