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即使只有一人上诉,二审也应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然后一并处理。也就是说,戴建湘的上诉已经注定带着肖传国等人,进入此案的二审程序。

  1.在一审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且肖传国与戴建湘之间供述有矛盾,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一审认定肖传国随意殴打他人。可从其蓄谋已久以及使用的作案工具来看,并非“随意”。

  3.一审认定罪名错误。被告人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4.一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5.一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对肖传国的指使和作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