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最高法院“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出售伪劣兽药被判7年

2022.3.18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在全国各地抓抢农时开展春耕春播时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310267_202203181445141.jpg

  这些犯罪不仅侵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还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涉农资领域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矛盾,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损失。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和农村稳定安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未取得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不合格兽药

  简要案情

  被告人申洲明,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和中,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均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和中从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的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甲磺酸加替杀星、阿莫西林等十余种兽药,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申洲明,销售金额70余万元。申洲明在明知该兽药可能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将部分兽药销售给牛某、张某,销售金额104万余元。后牛某发现其所购兽药为不合格产品,要求申洲明退款,申洲明遂退还牛某货款16万元。经鉴定,申洲明、王和中销售的兽药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洲明、王和中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04万余元和7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申洲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王和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洲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和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