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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干沟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3.18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3/t20240315_1068474.html

名  称

关于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干沟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4-00114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4-03-11

  文  号环审〔2024〕25号

  主 题 词

关于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干沟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干沟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公司发〔202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设计井田面积为11.26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4.02亿吨(已扣除涉及禁采、保护煤柱储量),设计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19.6年。设计可采煤层为3个煤组18层,其中A煤组为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12层,B煤组为侏罗系下统三工河组2层,C煤组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4层,主要为长焰煤,为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为三个水平5个采区,首采区为一水平11采区,设计可采储量0.86亿吨,服务年限25.7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法分选工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净直径5.4米,净断面20.1平方米,提升能力353万吨/年)、副斜井(净直径5.4米,净断面22.2平方米)、回风斜井(净直径5.6米,回风量165立方米/秒)、矸石井下注浆充填系统(15万吨/年)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全封闭原煤储煤场(1座,容量12000吨)、全封闭产品煤储煤场(1座,容量13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200吨)等储运工程,场外全封闭输煤栈桥、场外供水管线、场外供热管线等线性工程,机修间、综采设备库、空压机房等辅助工程,供热工程(利用铁厂沟煤矿的26吨/小时燃煤锅炉以及本项目拟建的2台2兆瓦电锅炉、空压机余热等联合供热)、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6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预处理规模48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2400立方米/天)等公用及环保工程等。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栈桥送至附近企业用户。

  该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的规划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0〕60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240万吨/年进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伊犁河谷平原绿洲农业生态功能区,为低山丘陵地带,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植被类型为荒漠草原,土壤类型以灰钙土为主。项目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形成地表沉陷面积分别为7.03平方公里、9.37平方公里,沉陷最大值分别为19.24米、62.02米,沉陷以裂缝、塌陷坑为主,对原有地形地貌以重度影响为主。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地方公益林、英也尔火龙洞(未定级文物)、伊宁市城镇区(与矿区重叠区域)等,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水源井等分布,地下水资源匮乏,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矿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全新统、上更新统透水不含水层,古近系碎屑岩类裂隙、孔隙弱-中等富水性含水层,侏罗系烧变岩裂隙、孔隙弱富水性含水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碎屑岩类裂隙、孔隙弱富水性含水层,侏罗系下统三工河组相对隔水层,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碎屑岩类裂隙、孔隙弱富水性含水层,三叠系裂隙、孔隙弱富水含水层。井田中北部、东北部分布有侏罗系烧变岩含水层,烧变岩面积72.5公顷,积水埋深14.96米~155.73米;井田中部分布有2处老窑采空区,面积118.59公顷,采空区内有积水。采煤将破坏古近系、侏罗系西山窑组和八道湾组含水层,以矿井水形式排至矿井水处理站。若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产生的扬尘及废气、污(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以及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煤矿开采产生的瓦斯等,通风机房、破碎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施工前剥离表土单独堆存,强化堆存管理,回用于生态修复等。妥善解决已关停小煤矿遗留的迹地生态修复等问题,2024年底前应拆除遗留井口。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实施方案,采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采取适量播撒当地适生灌木种或草籽、回填塌陷坑和裂缝并压盖砾石等措施实施生态修复,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对井田内东南部0.09平方公里地方公益林区域实施禁采,外扩设置15米围护带并再留设186米~228米保护煤柱;对英也尔火龙洞保护范围实施禁采,外扩设置20米围护带并再留设300米保护煤柱;对与新天煤化工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的区域实施禁采,外扩设置15米围护带并再留设189米~236米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对地表出现裂缝、塌陷坑等区域,应设置必要的防护围栏等。你公司应就地表沉陷修复开展专题研究,强化修复措施和效果评估,相关研究成果报我部。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烧变岩区和老窑采空区外围按规范留设50米保护煤柱。制定并落实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对危废贮存设施、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新建一座预处理规模48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24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新建一座规模6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矿化度等指标变化情况,结合不同开采阶段进一步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车辆和施工机械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和施工机械。原煤、产品煤及矸石等采用全封闭式储煤场和筒仓储存,产品煤通过全封闭输煤栈桥外运;破碎、筛分、转载等地面生产系统产尘环节应采取喷雾抑尘、安装除尘器等措施。依托的铁厂沟煤矿燃煤锅炉应按承诺于2024年12月前完成脱硝改造,确保锅炉运行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对煤矿甲烷的监测和排放控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抽采瓦斯尽可能全部综合利用,后续应加强瓦斯监测,根据浓度变化,通过建设瓦斯蓄热氧化炉、瓦斯电站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瓦斯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矿井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掺入产品煤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并送至伊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24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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