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目标及其措施落实到各级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先确定“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目标,再在此基础上去确定各地可行的经济增长速度。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否则,任何“节能减排”都必然成为软约束。如同对待“先污染后治理”一样,“先考虑增长再考虑节能减排”的理念也应摒弃。笔者建议,我国“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的承诺,一定要作为“十二五”规划的前提条件,在此约束条件下再去确立各种发展指标。更进一步,应在“十二五”规划中适当弱化导致“高投资、高产出、高增长”发展模式的GDP增长率指标和投资增长率指标,转而强化面向“节约型、集约型、生态化”发展模式的指标。

  只有有效的制度才是“节能减排”目标得以长效落实的基本保障,所以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和激励机制引导(而不是主导)“节能减排”,使之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经济主体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强制推行)。也就是要让各级领导更乐于获得节能减排所带来的成效,而不是痴迷于投入性的增长。各级经济主体,为什么要不断开拓绿色产品市场并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资源再生产业,为什么要实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为什么要实行低碳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关键还在于其利益指向,关键在于对于这一利益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