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碳关税模糊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对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实际上以无差别的减排标准“共同”负担气候变化的减排成本费用。对各国产品不同碳排放水平的差别关税违背了WTO关于统一、非歧视征税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此,呼吁发达国家必须采取实质行动,以及在遵守《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上,明确CO2排放税征收的合理性和精确性,同世界各国加强沟通、协调、合作,以积极的建设性态度在公平公正的提前下征收碳税,共同为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我们应对各国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核算不应该只局限于国家边界之内,而应该从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角度来重新界定排放责任,按照“消费者责任”的机制设计及核算方法,找出一套公平、公正,且具有操作性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征收“碳消费税”。在国内,不同收入群体消费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需要区分出哪些是生存排放,哪些是奢侈排放,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首先要抑制奢侈排放,通过对奢侈排放征收税收来调节生产、运输和消费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

  (作者为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组成员,因版面原因,本文删去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