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样的碳关税征收办法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按部分发达国家的说法,碳关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避免碳泄漏;二是确保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但是这个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来看碳泄漏。碳泄漏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所列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减排将导致非附件B国家排放量增加,从而减少了附件B国家减排的环境有效性。但是事实上,碳泄漏有被发达国家过分夸大之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评估报告中指出,在无技术转让与扩散、无国际排放贸易等假设条件下,碳泄漏的范围仅在5%至20%之间,如果考虑到未来各国采取各种减排手段,加上国际排放贸易等7种隐含的碳转移,实际上碳泄漏将会远小于此估计。这意味着碳泄漏概念被赋予太多政治意义,实际沦为部分发达国家的借口,沦为在气候谈判中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强制性减排的工具。

  其次关于“公平”。一些发达国家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但是减排本身就是出于环境考虑而不是要推进经济增长,减排政策对减排国经济造成一些损失也是正常的,是应该承担的。此外,发达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不光历史上排放高,目前其人均排放量依然很高,他们的排放是为了保持高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准,属“奢侈排放”。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当前人均排放量低,所产生的排放是为寻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属“生存排放”。到底是一个公平的市场重要还是人的生存权更重要?何况这根本就是不公平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