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特别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毅表示,新《条例》即将正式颁布实施,同时将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强化对危化品的安全监管。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六大体系”,确保完成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等“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确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