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产品卫生等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企业产品的检测。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在本地区食品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督促相关食品行业组织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信息通报,加强与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及时完成国务院食安办部署的分工要求。有关自查自检工作情况于2011年7月30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消费品工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