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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9.11.08

  10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在11月23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

  《征求意见稿》是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起草的,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销售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方面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工作。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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