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信息报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调整充实全国畜禽屠宰加工标准化委员会工作机构,梳理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按照改革要求和当地屠宰行业发展需求,及时启动屠宰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屠宰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设置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