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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环保事件处置不容“习惯性滞后”

2013.4.11

  10年前地下水就已经污染变红,村民多次投诉均无功而返。一经媒体曝光,则迅速组织专家检测水质,对涉事企业厂区坚决拆迁。河北沧县对小朱庄“地下水变红”事件处置的巨大反差,让人不禁要问:频发的环保事件下,为何一些地方政府的处置总是“习惯性滞后”。

  近年来,小朱庄“地下水变红”这类公共环保事件接连发生。无论是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还是湖南郴州血铅事件,抑或是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地方政府无一不是事前轻视,事后重视。究其原因,还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发展观错位,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迷恋至深,为了保增长、保税收、保财政,不忍心对污染企业尤其是对那些利税大户出重拳。对他们的超标排污往往只流于口头约束,无形之中成了企业污染的保护伞。只有到了媒体曝光、天下尽知、威胁到头上官帽子,地方政府领导才“痛下决心”对污染企业使出硬手段。

  根治这种“习惯性滞后”,必须给地方政府事先戴上环保事件问责机制的“紧箍咒”。比如把环境评估纳入地方党政和监管部门一把手的考核中,实行重大环保事件一票否决制,使官员不敢为企业污染开绿灯。有这样的“紧箍咒”,才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对污染事件的处置提前到源头来应对,在项目审批时严格规划、选址,使易污企业尽量远离地下水系和居民居住地,倒逼企业完善污染处理设施,不给其留下超标排放的机会。在这样的压力下,企业要么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环评标准,通过技术升级和创新提高污染处理水平,要么被关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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