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篡改监测数据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还特别提到了今年3月份,环保、公安联合督办西安国家空气质量网点被人为、恶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案例。

  “现在监管执法包括司法打击力度加大了,企业感受到了压力,试图在数据上作假,掩盖真相,逃避应该承担的成本,规避法律的制裁。”别涛称,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增设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