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组织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2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及措施见附件1。

  2.无组织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2。

  3.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4.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