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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科技创新4个暂行办法

2016.2.19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创新城人才支持、平台管理、成果转化、首台(套)装备认定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号)发布。由山西省科技厅起草的《山西科技创新城高端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山西科技创新城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科技创新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山西科技创新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4个办法分别明确先期设立2亿元的高端人才专项资金、3000万元的平台发展引导资金、2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5000万元的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引导资金,助力山西科技创新城快速发展。

   根据《山西科技创新城高端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对于科技城认定的高端人才,根据其携带科技成果入驻孵化器或组建研发机构的情况,给予30-100万元科研资助,其团队给予20-100万元科研资助;对于引进人才发起成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提出科研项目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在科技城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后留在科技城创新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对于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特殊人才实行协商引进的政策措施;对于科技城高端人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给予10%-30%省级配套资金。另外,科技城将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引进的高端人才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签证办理、工商注册等全方位服务。同时协助解决高端人才的住宿、配偶就业、子女上学和医保等问题。

   《山西科技创新城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科技城内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共用联盟,凡加入联盟的单位,免费使用联盟成员单位的大型仪器,运行费用由科技城补助;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先行先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和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业务,并探索开展融资租赁、动产抵押、订单贷款、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面向科技城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形成的损失;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落户科技城,积极探索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融资新模式,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根据《山西科技创新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对在科技城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评估值的30%;入驻的研发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进行中试的,经评定后给予中试费的10%-30%的补助,优先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对实施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产业化的,可以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获得发明ZL等知识产权的给予经费补助,对取得国家发明ZL的,给予每件0.5-5万元的补助;对取得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发明ZL的,给予每件1-10万元的补助;对受让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等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发明ZL的,给予购买ZL总经费20%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ZL的,给予许可总经费15%的补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30-100万元的支持。

   《山西科技创新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明确,建立政府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度,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实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制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专项资金对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给予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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