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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污染法执法检查31省市,附最全的处罚及检查要点

2019.11.1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要点

  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査内容具体包括2个方面,一方面是台账检查,一方面现场检查,两方面检查结合并相互印证,基本可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貌。

  1、建立管理网络(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

  2、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职责,每个岗位的具体要求)

  1、容器和包装桶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

图片.png

  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每个容器和包装桶均要求有标签。

  一般规定

  • 所有危险废物的容器都须贴上适当的标签。

  •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须确保标签写上精确及足够的信息,使危险废物地运输、存放、处理得以适当及安全的进行。

  2、贮存场所

图片.png

  检查前应预先了解环保部门是否已收到拟检查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可以对企业危废管理情况有初步了解。

  应与环评材料中相关内容进行对照,如有较大出入的应要求企业给出合理解释。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与环评不符的要修编环评。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分区存放,加贴标签,不同贮存区设置标志牌。

  委外利用处置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转移联单。转移审批应符合规定,不能越级审批;检查危废转移时转移联单是否规范填写、单随货走、及时报送,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

  必要时将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存档转移联单进行比对,防止虚报、瞒报、漏报。

  检查危险废物是否按计划转移*,是否存在实际转移去向、数量与审批不一致现象,必要时核对原始磅单、发票。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全部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要仔细核实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是否有资质,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必要时上网查询。委托处置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此为否决项,不合格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演练*,应制订演练方案,演练应有记录。

  1、危险废物禁止露天堆放,贮存场所应符合“三防”规范,醒目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牌,不同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存放,设置相应标识。包装桶(袋)应贴有注明危险废物名称种类、危险特性、产生单位的标签。

  危险废物的包装

  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须完好无损,具有良好的物理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必须经受得住危险废物的侵蚀。

  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密封妥当,不得混合不同类别,不同来源及工序的危险废物。

  2、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台账。

  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1年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十、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1、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有环评手续,并且通过审批。有监测报告,要稳定达标排放。

  2、应有内部管理原始台账,含每天产生记录、贮存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含设施运行记录),每个记录应有相应工段具体责任人的签字。必要时核对发票。管道输送的应有流量计。综合利用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水处理污泥应有专门贮存场所,有详细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记录台账。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

  十一、业务培训

  应制订培训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全面培训,针对每个岗位编制书面培训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经营许可证,不得超量(超20%以上)、超范围经营。此项为否决项。

  检查经营记录、转移联单是否齐全,检查废物入场原始分析记录。通过核对经营记录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检查是否有超品种、超量经营等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牌是否齐全,危险废物是否分类分区存放,包装容器标签是否齐全,是否设置围堰和渗滤液收集池或应急池。危险废物进出库记录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详尽。

  检查处置、利用设施运行原始台账和运行记录,对照进出库记录,防止偷倒、偷排。

  检查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温度是否达1100℃以上,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造假(调阅历史数据,检查采样进气口是否通畅)。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要求提供原始运行记录,检查相关药剂购买发票、使用记录,检查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监测报告应齐全,)。

  检查应急演练方案和演练记录(应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此项为否决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见后)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企业到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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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下企业违法需重视:

  《固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深圳市人居委的裁量标准(第三版)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标准是: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所在区域为非环境敏感区的,罚款三万元;在环境敏感区的,罚款五万元。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非环境敏感区,罚款一万元;环境敏感区,罚款三万元。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2吨以下的,罚款一万元;2吨以上20吨以下,罚款三至八万元;20吨以上的,罚款十万元。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 ,1件,罚款一万元;1件以上20件以下,罚款二至四万元;20件以上的,罚款五万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1件罚款六万元;1件以上20件以下,罚款七至九万元;20件以上的,罚款十万元。

   擅自关闭、闲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月处理量在10吨以下的,罚款1万元;10吨以上200吨以下,罚款三至七万元;200吨以上,罚款九万元。擅自拆除的,月处理量10吨以下,罚款二万元;10吨以上200吨以下,罚款二万至八万元;200吨以上,罚款十万元。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设施、场所容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罚款二万元;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罚款四至八万元;10000立方米以上,罚款十万元。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1000立方米以上,罚款一万元;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罚款三万至七万元;10000立方米以上,罚款九万元。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2吨以下,罚款一万元;2吨以上20吨以下,罚款三至八万元;20吨以上,罚款十万元。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2吨以下,罚款三万元;2吨以上20吨以下,罚款四至八万元;20吨以上,罚款十万元。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2吨以下,罚款二万;2吨以上20吨以下,罚款三万至八万元;20吨以下,罚款十万元。

  相关罚则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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