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样品抽取、检验工作所涉及的抽样要求、技术操作要点及检测数据报表格式,参照《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相应要求执行。其中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按《生鲜乳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2)执行。

  四、经确证方法检测出的超标结果,检测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其依法组织追溯、调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查处。超标结果要同时上报我部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调查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

  五、本《计划》是《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以下简称《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做好两个计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

  六、各任务承担单位每两个月向残留办上报一次检测数据。检测数据报送应与《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分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