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三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拟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加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