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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6.03

  云南省昆明市对2008年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改,针对14万辆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力保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目前,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70万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经成为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2008年10月1日,《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近年来,昆明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而导致污染加剧,加之面对“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提出的新要求,导致当时制定的一些工作指标、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急需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

  《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是针对黄标车可以采取限行措施,昆明市黄标车占保有量的8%,约有14万辆。目前,其中近7万辆大型运输黄标车已经实施在二环内限行。同时,将对环保监督抽检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由过去的仅监督抽检无标车,改为抽检在用机动车,强化对在路上行驶的,特别是冒黑烟车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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