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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水质恶化扣缴资金 水质改善将获奖补

20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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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方案适用于50条河涌,一直在整治的淡水河也包括其中。

  日前,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惠州将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质达标管理相结合、市财政纵向补偿和县(区)财政横向支付相结合、达标改善补偿和超标恶化扣缴相结合等“三个相结合” 机制,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

   补偿工作将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办法》主要适用于惠州市集水面积较广、径流量较大的河涌;适用于流经城镇、居民稠密区和工业集中区的河涌;适用于汇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河涌;适用于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河涌。根据惠州市环保局的统计数据,全市域内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河涌共计50条。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办法》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质达标管理相结合、市财政纵向补偿和县(区)财政横向支付相结合、达标改善补偿和超标恶化扣缴相结合等“三个相结合”机制,实施过程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河涌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将由惠州市环保局和惠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中,惠州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河涌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金计算,及时将计算结果通报;惠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态补偿金的安排和对各县(区)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

   每年至少1200万元奖补达标河涌

   此次出台的《办法》旨在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辖区内河涌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因此,《办法》中明确各考核河涌水质目标依据,包括《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 年)》或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未明确水质功能目标的河涌,按照实际使用功能并不低于Ⅴ类水的原则确定。

   其中,对于河涌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确定目标值的,将按照相关办法计算给予补偿;对河涌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确定目标值的,但与考核基准年(2014年)相比水质有改善的,也将按照相关方法计算给予补偿。但是,若河涌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确定目标值,且与考核基准年(2014年)相比水质恶化的,则将按照相关办法计算予以扣缴。

   《办法》规定,市财政每年在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的县(区),并列入年度预算;扣缴县(区)的资金一并转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生态补偿,滚动使用。

   惠州市环保局每年2月底前会将上年度各县(区)河涌水质监测情况及扣缴或补偿建议金额报惠州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惠州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或扣缴金额对县(区)财政进行补偿或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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