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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 仅有“食安险”还不够

2017.7.25

   海南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从2017年起在全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公共服务性质的餐饮企业,由各市县财政给予一定投保补贴;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预付赔款,以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据法制网)

   近些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几乎每个食品领域都爆出过黑幕,令民众深感忧虑。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政府严格监管、法律予以制裁,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也被业界长期呼吁。正源于此,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安险”正在成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险种。

   “食安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其实质就是意外责任险的一种,通过让食品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将食品意外事故赔偿交给保险公司,从而增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能力,以减轻企业与政府的负担,给企业在食品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料的安全风险提供赔付保障。不仅可以让理赔程序专业化,亦能化解赔偿纠纷难题。商业保险介入食品安全,无疑多了一层防火墙。一言以蔽之,“食安险”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还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益补充,能够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毕竟,参保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利益上的驱动,自然要比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更具主动效应。

   对食品企业而言,一方面,因食品安全引起的赔偿责任会极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而“食安险”能够弥补企业的一定损失;另一方面,倒逼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食安险”缴费的设计,实行的是弹性费率,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情况等纳入费率调整因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越严格,风险越小缴费越少,成本就越低,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倒逼企业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食品安全管理上,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保险业而言,“食安险”则丰富了保险市场,使保险业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对政府而言,“食安险”能减轻政府善后负担,也可更高效地处理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在国外,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推行多年来,但投保企业少之又少,投保率不足10%,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违法成本低、公民维权意识弱、食品安全标准及法规不健全导致险种设计难等。其实,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不投保的食品不敢在市场上销售,就像不投保的汽车不敢在路上行驶一样。一方面,这个保险是强制投保的,不投保就违法;另一方面,不投保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就会面临着非常严厉的罚则,相关企业可能就会有破产的风险。反之,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也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如果保险公司不负责,法律还可以取消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而在我国国内,只有“交强险”等少数强制性保险。

   诚然,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正在趋好,尽管如此,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食安险”到了应该发挥力量的时候了。当然,即使是强制保险,它的保险赔偿范围,也只能限于企业的非故意、不可抗等原因诱发的安全事故。也就是说,对于解决“黑心企业”主观故意、疏忽过失引发的安全问题作用不大。此外,从监管角度来说,即便有了“食安险”这个市场化赔偿机制,监管仍不能丝毫放松,出了食品安全事故,“食安险”所分担的只是民事赔偿,企业还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知后觉的监管者也应承担失职或渎职之责。从这一意义上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难题,还有赖于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地问责,方能营造出不敢不安全、不能不安全的食品行业生态。这,才是推行“食安险”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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