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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17-2气田10d/11d井区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8.28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08/t20230828_1039463.html

名  称

关于陵水17-2气田10d/11d井区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3-00266

  分  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3-08-22

  文  号环审〔2023〕91号

  主 题 词

关于陵水17-2气田10d/11d井区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陵水17-2气田10d/11d井区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陵水17-2气田10d/11d井区新建2口水下生产井(A12H,A13H)并配套建设2套采油树。从A12H敷设1条海底混输管道和1条海底脐带缆接入现有东3管汇,长度均约为6.6千米;从A13H敷设1条海底混输管道接入现有西区海底管道终端,敷设1条海底脐带缆接入现有西区脐带缆终端,长度均约为6.7千米;从A13H敷设1条海底光缆接入现有水下控制终端,长度约为3.5千米。同时,对接收该项目物流的现有平台(LS17-2 SEMI)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新增压缩机、涤气罐、压缩机后冷却器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LS17-2 SEMI平台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生产垃圾应运回陆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铺管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悬空。加强海底管道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气田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海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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