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要求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申报GMP认证时的《申报材料》及企业整改材料、2014年通过认证后企业所有生产饮片的品种、批号、财务会计凭证及原料进货台账、产品销售台账等材料时,企业相关人员耗时近两个小时,仅提供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申报GMP认证时的《申报材料》及企业整改材料,其余材料未能提供也未能说明正当理由。

  检查组在无法继续相关检查时,作出了中断检查的决定。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逃避、拒绝检查行为,检查结论应判定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研究,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请你局接通报后,立即通知该企业上缴药品GMP证书,并于一周内送交省局,查处和监督整改情况请于3月30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