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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一商家销售农残超标菠菜 被罚5万元

2018.3.26

  “以后进货要交代蔬菜批发者提醒生产者把好农药关,免得被罚。”3月26日,莆田仙游县陆某向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将存单交给执法人员时懊悔地说。其因经营农残超标的菠菜,被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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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6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盖尾镇盖南村由陆某经营的盖尾某生鲜铺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样并送检。同年12月28日,根据检验报告显示,陆某销售的菠菜农残超标,当即被立案调查。

  2018年1月19日,该局收到了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阿维菌素不合格。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向陆某送达了该复检报告。

  据陆某供述,被检验为不合格的菠菜是于2017年11月16日从陈某(鲤城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经执法人员调查,陈某系仙游县鲤城某蔬菜批发店的经营者。陈某并不认同该批次被检验不合格的菠菜是来源于自己店里出售,其当天销售的菠菜也全部售出。而陆某仅能提供手工进货单据,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批次菠菜均来源于鲤城蔬菜批发店。至被查时,陆某已售出菠菜0.64kg,进价11.6元/kg,售价13.96元/kg,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8.93元,获利1.5元。

  执法人员认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陆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已责令陆某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陆某作出该行政处罚,对陆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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