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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涠洲油田群WZ11-1-A18H1等20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3.27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3/t20240327_1069386.html

名  称

关于涠洲油田群WZ11-1-A18H1等20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4-00127

  分  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4-03-22

  文  号环审〔2024〕36号

  主 题 词

关于涠洲油田群WZ11-1-A18H1等20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涠洲油田群WZ11-1-A18H1等20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8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涠洲油田群实施20口调整井,全部为生产井,采用天然能量、注水方式开发。其中,在WZ11-1 WHPA平台利用老井侧钻4口生产井;WZ11-4N WHPA平台利用老井侧钻3口生产井;WZ11-4N WHPB平台利用老井侧钻1口生产井,预留井槽钻2口生产井;WZ12-2 WHPA平台利用预留井槽钻1口生产井;WZ12-8E WHPA平台利用老井侧钻8口生产井,预留井槽钻1口生产井。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1%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各类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注地层、部分排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进行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提高现有工程注水作业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建立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规定报告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海事部门和广西海警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排放时间应避开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特别保护期(1月15日至3月1日),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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