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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办法》2月施行 山东烟台开展涉煤执法检查

2018.1.22

  19日,山东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借助《办法》的实施,烟台将对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查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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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煤炭质量、煤炭燃用、煤尘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市县乡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煤炭质量部分对煤炭质量标准的制订、执行、检验、企业台账建立等作出了规定。煤炭燃用部分主要针对煤炭燃用可能造成的污染以及省政府部署的散煤治理作出了规定。煤尘防治部分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炭储存、运输方面作出了规定。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对市县乡以及煤炭管理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层面作出了规定但是缺乏具体执行标准的方面,在《办法》里作出四款处罚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姜明说,关于煤炭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的概念国内尚没有权威定义。“考虑到煤炭的清洁利用是今后较长时期的重点工作,又是本办法起草的基础,我们结合山东省政府文件和工作部署,参考淄博等市的解释,附则部分对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概念作了专门解释,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歧义。”

  煤炭管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质量监督、市场销售监管、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多个部门职能相关。姜明说,在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以后,特别是省政府去年开展的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市、县两级的行业管理工作划分不是很统一,本办法确认了市、县两级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对相关部门职能出了概括性要求,以便于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具体分工,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由市政府或者部门联席会议确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第六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加以细化,作出了四条处罚规定,以强化本规定的实际操作性,这也是调研过程中基层特别关注的方面。

  今后,借助《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市将在煤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用等领域,全面开展一次涉煤执法检查,对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用地、煤炭质量不达标、煤炭运输不规范等行为,查处并限期整改,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水平的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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