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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迈“立案”门槛

20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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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在检查村民家地下水质

  如今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遗憾的是,作为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政府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法向山东、山西和重庆等地多家法院提起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法院要么接受立案材料后没有下文,要么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为由拒绝接受立案材料。

  难以立案的污染侵权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不过,距离递交诉讼材料已过去4个多月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还没有等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立案的答复。

  潍坊乐港食品第三商品猪养殖场位于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在9年前,该猪场附近的村民就发现,他们祖祖辈辈饮用的地下水逐渐变黑,而且带有猪粪的臭味,水里还常能发现活虫子。

  马勇告诉记者,2012年7月7日、12月11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两次委托专门检测机构将从排污口提取的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高达14600毫克/升,超标35.5倍;悬浮物12400毫克/升,超标61倍;氨氮达868毫克/升,超标10倍;总磷高达175毫克/升,超标20.9倍……

  于是,受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杜祖乐律师在2012年11月11日,给潍坊乐港食品公司及董事长发律师函,明确告知第三猪场存在非法排污问题,并向第三猪场提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排放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置专门污水排放管道并连接到城市污水管网,防止进一步损害发生;立即补偿因贵司养殖场排污造成地下水污染给当地居民带来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损失”等三项整改要求。

  11月22日,潍坊乐港食品回函给杜祖乐,称第三猪场有环评报告,其生产是经过了环保部门同意。对律师函中提出的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全部予以否认。

  今年3月6日,马勇再次带人从第三猪场排污口一路步行排查近6公里至五图街道鞠家村的鞠家水库。发现从猪场排出的废水绵延数公里,其间至少 3座养鱼塘因污染已变成臭水坑。从鞠家水库开始,马勇等人再往下游走,发现猪场超标废水最终直排庙子水库,而庙子水库是潍坊市饮用水源地之一。

  3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要求第三猪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索赔700余万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马勇说,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当天在收到上述全套立案材料后表示,立案所需基本材料符合普通案件受理条件,但因该案件属新民诉法修改后的新型案件,须待院领导商议后才能做出答复。

  此后,马勇多次询问能否立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拿不准”,要请示上级法院,而上级法院一直没有答复。

  相似的案件,相似的遭遇

  除潍坊乐港食品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外,让马勇更沮丧的是山西省原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境侵权案、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山西省原平市柳巷村村民举报,原平市住建局在修建当地一条公路时,未妥善处理好排污管网问题,导致上游地区生活污水、部分企业的污染废水直排到柳巷村所在地区,柳巷村环境被严重污染。

  于是,今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西忻州市中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希望法院责令原平市住建局立即停止侵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柳巷村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忻州市中院的答复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还没有司法解释,退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立案材料。

  中华环保联合会今年年初接到重庆彭水县居民举报,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自运行以来,就长期向环境排放污水和粉尘,造成严重污染。经专门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发现,水体中化学需氧量(COD)高达4320毫克/升,超标27.8倍;硫化物高达574毫克/升,超标573倍……

  今年5月2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院也以最高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拒绝接受立案材料。

  虽“有法可依”,却“无法受理”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说,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超过千起,但能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这样使得污染企业无需为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和赔偿,受害者的健康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和弥补,还增加了当地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马勇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今年他们向山东、重庆等地的普通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地方法院都在等待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细则。在细则出台前,地方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环境案件,但是法院统统选择不受理。

  不过,曾晓东对法院系统的顾虑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他说,环境案件有极强的专业性,环保法庭的法官都进行过专业培训,而普通法院的法官很少有环保专业知识和经验;另外,很多地方都担心,一旦环境公益诉讼开了个“口”,会引发大量来自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系统难以承担。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教授则认为:“法院至今没有立案,真正原因可能是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法院系统内部可能有不受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或者法院顾及地方政府,或被告者是利税大户等。所以法院方面的说法无非是一种托辞,在我看来就是一种对国家、对人民和公共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

  人民法院报于去年12月刊发了来自最高法、署名为“高民智”的《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该文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范围为“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等条件。曾晓东等环保专家认为,目前国内具备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寥寥无几。

  专家建议合理规定“主体资格”

  不过,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3起公益诉讼都没有被法院立案,但是马勇发现,原平市住建局已经着手完成排污管网的“半拉子”工程;潍坊五图街道组织村民将臭水先放掉,然后填土埋坑……

  曾晓东说,虽然法院没有立案,但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给污染者增加压力,使他们加快污染整改步伐,也达到了诉讼的一部分目标。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草案》的一条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了委员们以及社会各界的异议,该条款被普遍解读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垄断”环境公益诉讼。

  不过,委员们均认为,环保法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大进步,但如何合理规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又能避免出现“滥诉”,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修订,并征求全社会意见等。

  ■ 延伸阅读

  国内外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在新民诉法生效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曾在贵阳、无锡等地的环保法庭有过8起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案等。

  2004年,美国塞拉俱乐部和司法观察组织按照《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起诉副总统切尼,理由是其在“国家能源政策发展集团”的赞助下与(能源)业界代表进行了一系列秘密会议。原告们怀疑切尼试图在法律上把美国引向一个倒退的、碳密集型的能源政策……此后,人们普遍将其视为揭露切尼在国家能源政策上暗箱操作的一个重要策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审结的“地球之友”诉莱德洛公司案,是影响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判例。在该案中,环保组织“地球之友”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起诉莱德洛公司违反排污许可,排放了过量的汞和其他污染物,要求法院进行禁令救济并对莱德洛公司进行民事罚款。

  1995年,日本奄美大岛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那是日本某企业计划在奄美大岛村庄内修建一个高尔夫球场,并获得了行政上的开发许可,但这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类。为此,日本环保团体开始与律师接触,最终决定将鸟类作为原告,提起了自然权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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