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必须改革我国的ZL申请制度,加快ZL申请批准步伐,使我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创新大国。我国为了适应上世纪对外开放的需要,大胆引进了西方国家的ZL制度,在很短的时期内制定了ZL法。事实证明,这是一个比较正确的决定。但是,我国ZL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过于繁琐,在层层叠叠的申报程序之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早在多年前笔者就曾呼吁,应彻底废除现行ZL申请制度,缔造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简便的ZL申报制度。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ZL法虽然多次修改,有关ZL申请制度非但没有简化,反而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鼓励公民发明创造,支持更多的企业申请ZL,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ZL法,使我国的ZL申请制度优于其他国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人到我国申请ZL,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鼓励发明创造。

  第三,在清洁能源的发展过程中应减少内耗,组建统一的清洁能源发展监管机构,全面落实我国的清洁能源发展计划。当前我国清洁能源的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譬如一些组织从西方获得经费,拼命阻挠中国发展水电资源;还有一些打着科技幌子的所谓人权组织,寻找各种借口对中国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指手划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