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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应落实《决定》精神

2013.11.19

  5 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各方合作或者协作原则

  【决定亮点】

  在社会管理规则方面,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得好不好,除了取决于建立自上而下的科学管制制度和机制外,还要发挥各方平等的参与和合作作用。在市场经济、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和谐关系的国家,合作精神和合作原则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扬。

  《决定》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决定》采纳国际通行的准则,提出应坚持谁使用资源谁就付费、谁受益谁就补偿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就付费原则,具有全面性。

  【修法建议】

  在开展《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时,应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各方合作或者协作原则,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国内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之间和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成分之间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激发各方面环境保护事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奠定基础。

  而《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仅规定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忽视了其他责任原则,给人一种《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规制重点仍然在污染控制领域而忽视生态和资源保护的片面印象。在开展《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时,应当解决这个问题。

  6 监管体制 改革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党政同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生追究制

  【《决定》亮点】

  《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生态文明的建设,在社会主义中国,关键在党和政府。全国多发雾霾的事实提醒我们,党和政府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目前急需健全。

  在体制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旦出了环境污染事件或者事故,受到处罚的往往是政府系统的监管人员,而地方党委领导往往不涉及具体事情的监管,因此难以受到责任追究,即使因为重特大事故受到牵连,也只是作出深刻检查,难以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纵观以前处理的很多环境污染事故,很少能够处理到省市县委书记的。

  无责任追究机制就不会引起党委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而环境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因此必须借鉴安全生产的经验,将各级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同时,也应当建立各方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大环境保护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予以通盘考虑,避免环境保护仅是环境保护部门事情的现象。

  《决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修法建议】

  在开展《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工作时,可以按照《决定》提出的“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环境保护监管体制部分(《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第10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

  如有可能,将第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改为“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把地方党委也纳入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

  另外,还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只有建立全面的责任体系,才能破解环境保护工作看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忙起来不管的尴尬难题。

  7 保护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

  【《决定》亮点】

  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决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制度。

  【修法建议】

  对照《决定》,《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具有如下欠缺:

  一是环境产权,尤其是环境容量权(如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规定缺乏,不利于社会资本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投资运营。

  二是缺乏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该法作为基本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所有活动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凸显。

  三是生态功能区制度缺乏,自然资源以及生态功能的用途管制制度没有得到确立,不利于各地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是鼓励环境保护市场化的社会化投资、社会化资本运营和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欠缺,不利于弥补政府环境保护精力和财力有限的缺憾。

  五是仍然采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措辞而非“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税费”,与《决定》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不一致。

  另外,环境税费制度设计不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目前没有明确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利于倡导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生活模式。

  8 保护机制 增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决定》亮点】

  《决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修法建议】

  可以说,《决定》对环境保护的价格、信用、市场准入、生态补偿、集约节约使用和预警机制作了具体的阐述。

  但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却仅简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一语带过,可操作性差,需在下一步的修订工作中予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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