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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部分排污费提价一倍

2012.8.14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发布《关于提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8月1日起,全面提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通知”规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60元提高到1.2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0元提高到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各级环保部门除进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目前,新疆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已着手部署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后的落实工作。并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排污费征收程序以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做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申报、核定、计算、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据悉,“十二五”时期是新疆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实施,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时期,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十分艰巨。对此,新疆环保部门将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使全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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